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社团工作的领导,发挥社团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社团工作水平,加强社团管理,选优配强社团负责人,打造精品社团。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团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了《黄冈师范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并已经第三届校党委常委会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22年12月24日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我校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按类别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成立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为委员会牵头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保卫部、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导师选聘考核、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以及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部、校团委共同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具体职责,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审核、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校团委设社团管理中心,明确1名副书记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审核评议、活动指导、考核评优以及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建设、政治理论学习、社团团支部活力提升等工作。
第八条 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党组织是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监督检查指导和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为学生社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专款专用。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还应给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财经规定,用于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的必要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学生社团须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所在单位社团经费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时,须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由委员会聘任,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的发展,关心社团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政治敏感性和法律观念;
(二)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应为黄冈师范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从骨干教师、党政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辅导员中选拔,鼓励新进青年教师、新任辅导员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五)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严把社团政治关,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引领;
(二)指导并参加社团相关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专业性以利于社团高质量发展,指导专业类社团制定社团专业发展规划;
(三)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及时发现、整改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对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四)每学期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按照社团邀请、教师本人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拟聘并报委员会审批的流程进行,委员会最终按照“政治过硬、结构合理、选齐配强”的原则审核、聘任。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优先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需由相关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由委员会颁发聘书。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要统筹组织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等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和评价激励机制。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体系,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考核体系。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可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共同促进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的开展。学校对考核合格的社团,按800元/年给予指导老师指导补贴;对获评精品社团的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学校对社团指导老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
(二)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管理制度;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维护社团荣誉,不得出现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一)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二)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学生社团注销后,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50%。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同学不得担任学生社团骨干。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执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业务指导单位及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青马工程”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三条 严格社团负责人管理。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业务指导单位、委员会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
(二)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示;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不配合委员会工作;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未经审批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确因工作需要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业务指导单位、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应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派教师须全程带队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须建立新媒体平台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委员会将追究社团工作指导不力的指导教师,解除聘用,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事故等情况的,指导教师要负相关责任,且不得再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第六章 申请、注册、审核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且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党组织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1至3名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交所需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回复是否准许成立并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三)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未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四)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负责,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五)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我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每学期审核注册制度。审核注册工作由委员会统一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内容:学生社团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审核程序:各社团每学期向委员会提交审核材料,委员会组织审核评议、核准审核结果、公布审核结果;
(三)对审核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才能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有效下次审核仍不合格的社团,直接予以注销;
(五)注销社团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宣布解散,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等,应提前到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经委员会核准审批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没有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无社团特色品牌活动的;
(十二)无明确活动范围的;
(十三)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十四)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外校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各类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